《山西中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经2016年5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授权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西中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独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评估工作及确定相关学位标准的决策、审议与监督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19-25人,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委员应是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位议事的意愿和能力的教授及相当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中遴选。委员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二级学院推荐,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委员条件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条件遴选,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配专职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二级学院推荐,校长审批。
2、审核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3、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4、审定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标准;
6、审核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7、组织授权学科专业的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工作;
2、审核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审查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4、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5、组织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与评估、优秀硕士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8、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2、整理学位档案,按规定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学位档案;
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至少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决定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在研究做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及学科调整决议或建议时,应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生效。在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其他问题时,除特殊要求外,可通过举手表决方式进行,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专职秘书)应列席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其他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主席请假,并将请假结果告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凡在一个任期内3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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