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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率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0-22 [来源]: [浏览次数]:

学位办〔2015〕11号

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率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二级学院: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文件精神和操作标准及程序要求,保证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经研究决定,将我校《山西中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工作办法(2015年修订版)》中第十二条有关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的复制比内容调整如下:

论文复制比小于20%者,视为通过。大于等于20%,小于30%者,疑似有抄袭行为,取消优秀学位论文评选资格,限期修改进行复检。初检复制比大于等于30%、复检大于等于20%者,取消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调整后的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中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