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具有本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预算和名额,按向基础学科及国家亟需学科(专业)倾斜的原则分配名额,组织评审。
第四条 评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体现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校长任组长,研究生部负责人任副组长,与纪检办、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科带头人、导师代表共同组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1.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发放工作;
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2-3名,由研究生部分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3.拟定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分配和评审实施方案;
4.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审、结果公示、奖学金发放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方案按照学科或班级指导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级学生干部、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学校年度评审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本学科(班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数据整理核算的工作:
4.学习成绩优异,无挂科且理论课总成绩评均分在80分以上;科研能力显著,发展能力突出。
第九条评审办法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整体评分排名,最终确定推荐名单,在读期间在各级各类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主编(参编)出版各类学术著作、承担或参与各类科研课题、取得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者按相关规定加分,同分时优先推荐。
第十条读期间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3.有考试作弊现象、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 未完成培养过程规定任务或受到培养单位通报批评者。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原则上同一年度不可与其他奖学金(单项类奖学金除外)兼得。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并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出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统计计算有关数据,核实无误后将结果报校评审委员会。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评审工作小组提供的数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疑义后报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如果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