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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5-30 [来源]: [浏览次数]:

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

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为推动山西省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全面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和《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山西省卫生厅决定面向社会为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做好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专业对口、注重能力和水平的用人方向,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选拔高素质、专业化、适应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要求的专业人才。

二、招聘计划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本次公开招聘共有21个厅直事业单位,招聘岗位1173个,其中: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笔试招聘的岗位(以下简称“统一招聘”,范围是医疗类的医、药、护、技岗位)1062个;各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全部考试招聘的岗位(以下简称“自主招聘”,范围是非医疗类岗位)111个。详见《2012年度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三、招聘单位

2012年度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有:山西大医院(山西医学科学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省肿瘤研究所)、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山西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山西省针灸研究所、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妇科医院、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职工医学院、山西中医学校、山西中医学院、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山西博爱医院。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和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个别特殊岗位须符合岗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年龄要求按此类推(如:岗位具体要求在30周岁及以下为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其中,现在校就读且档案和组织关系在校的非2012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原单位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被吊销医师执照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五、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工作,统一招聘的岗位由省卫生厅统一安排笔试,并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面试;自主招聘的岗位全部考试工作均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

(一)制定方案

招聘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省人社厅下达的年度招聘计划内制定单位招聘方案。招聘方案要明确招聘的岗位(医疗类岗位共27种:内科、外科、妇产科、放疗、超声、眼科、耳鼻喉、中医、口腔、核医学、麻醉、医学影像、药学、中药、儿科、医学检验、病理、护理本科、护理专科、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管理、皮肤与性病学、生物医学工程、病案管理、康复医学、计算机;非医疗类岗位43种:财会、中文、财务信息管理、艺术设计、机电自动化、制冷、建筑、电气自动化、物流、放射药物化学、电子、新闻、英语、应用数学、放射物理、生物、分子生物、经济、机械工程、公安、给排水、供热与通风、医学法学、法律、音乐、马列原理、行政管理、生理学、伦理学、心理学、市场营销、文体类、营养膳食、生物化学、物理、汉语言、政治、中医医史文献、化学类、管理学、思政教育、哲学、人力资源管理)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并对招聘的组织工作作出计划安排。

统一招聘方案经省卫生厅同意报省人社厅审核后实施,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同时发布相关招聘信息;自主招聘方案经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审核后在招聘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具体招聘公告在招聘单位网站或其它媒体同时发布。

(二)报名

统一招聘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并在招聘单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山西省卫生厅厅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考生入口”进行网上报名。自主招聘报名方式见各招聘单位公告。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必须与所报专业相符,必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属在职人员应聘的,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三)资格审核

报考统一招聘岗位的考生网上报名后,考生携带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招聘单位人事处(科)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自主招聘岗位的资格审核见各单位招聘公告。

逾期未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报考人员应对自己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诚实应聘。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将取消应聘资格。对通过考试等环节已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即予解除聘用合同。

(四)核减岗位

报考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并参加考试人员与招聘计划人员的比例,硕士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不低于1:2;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和护理岗位不低于1:3,对最终确定的参加笔试人数不达该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计划并在笔试之前公告。

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特殊专业岗位报名人数不达规定比例,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择优”原则的招聘岗位,经招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进行招聘考试,但拟聘人员综合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方为合格。

本单位上年度公开招聘报名未达1:2的医疗岗位和部分无需高学历的药、技专业岗位,可按特需岗位招聘本科学历人员,但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50个(含)以上的特需岗位不超过5%;招聘计划50个以下的不超过10%。

(五)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测试应聘者专业知识水平和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先笔试,后面试。具体考试安排(报名时间、笔试时间、具体招聘岗位和其它注意事项)省卫生厅将于近期内在门户网站上另行公告。

1.笔试 通过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的报考者,持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招聘考试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测试》两部分,占综合成绩的40%。《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公共卫生管理及医疗卫生常识等;《专业测试》考试内容包括相应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采取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由卫生厅统一组织一次完成。

非医疗类岗位招聘考试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测试》两部分,各占综合成绩的30%。《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公文写作、科技人文知识等;《专业测试》考试内容包括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由招聘单位自主组织采取笔答方式进行。

同一岗位笔试人数超过每场笔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卫生部随机分组进行考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入围名额。

参加大学生“村官”计划、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大学生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凭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加分证明,由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招聘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笔试成绩加5分(公共基础知识、专业测试成绩分别加2.5分)的待遇。

2.面试 面试由招聘单位组织,按照笔试成绩以岗位从高到低排序,硕士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2比例、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和护理岗位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

报考者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的采取直接考核办法,但必须公开报名,资格确认后,参加由招聘单位组织的面试,经厅直事业单位招聘领导组考核后确定拟聘用人选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办理聘用,其占用的岗位从招聘岗位中核减并在笔试之前公告。

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面试分综合素质面试和实践技能操作两部分进行考试,各占综合成绩的30%;护理岗位面试只进行实践技能操作,占综合成绩的60%;非医疗类岗位面试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内容及形式可以根据单位招聘岗位需要确定。

各招聘事业单位要建立“公开招聘面试专家库”,并报省人社厅、卫生厅备案,公开招聘专家库的成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面试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统一招聘岗位每个面试考场考官由5人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本单位专家2人,其余3名专家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从“公开招聘面试专家库”同专业专家中随机选取。自主招聘岗位面试专家由招聘单位自己选取,但每个面试考场外聘专家须达到50%以上,并报省人社厅、卫生厅备案。

同一岗位面试入围人数超过每场面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生抽签决定分组进行面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拟招聘人员名额。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或者经书面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面试资格,该岗位可以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面试资格,同时该岗位不予递补。

每个面试考场须配置摄像设备,对考生、考官全程摄像。面试成绩须当天对外公布。

3.成绩合成 笔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与面试成绩权重相加后为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直接考核的人员,面试成绩即为其综合成绩。

(1)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综合素质面试成绩×3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30%

(2)护理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60%

(3)非医疗类岗位综合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30%+专业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4)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拟聘用资格。

(5)考试要单独设立计分室,每个考生的成绩须由2台电脑同时录入,每台电脑须配备2名工作人员,计分室须派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六)体检与考核

体检与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体检对象依综合成绩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岗位需要增加的体检内容和标准需经省卫生厅同意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在用人单位招聘方案中公告。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在三甲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须经组织实施体检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另一医疗机构组织复检,遇有疑难问题,需要组织会诊时,承担复检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结论,确保体检客观、公正。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若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者,考生本人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确认后,其空缺岗位可以按照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在招聘单位、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请直接向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组反映。公示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可以按照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省卫生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六、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组的指导和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山西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招聘事宜。招聘工作全过程按照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组的规定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各招聘单位成立由院(所、中心)负责同志及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业务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领导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招聘人员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 监督管理与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事关应聘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就业和社会稳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公开招聘要主动接受招聘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招聘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省人社厅和省卫生厅派出人员进行巡视。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对违反考试纪律、有营私舞弊行为、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建立公开招聘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制定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在招聘工作期间指定专人负责舆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附件:2012年度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