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身体健康,能从事一线教学、科研或临床工作。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2、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系统的学科知识,承担过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的本科课程,能系统讲授一门所申报专业的研究生学位课;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了解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组成比较合理的导师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本人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
3、年龄在57周岁以下,教授或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含40周岁),须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
(二)科研条件
1、有稳定明确的学术研究方向:三年内作为主要成员承担与本人申请专业方向一致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限前3名;省部级资助项目限前2名,非资助项目必须是主持人;厅级、市级、院级项目必须是主持人)。
2、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
(三)学术条件
1、三年内曾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含5篇)与申报学科专业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需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出版水平较高的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二等以上(限前3名)、厅级一等(限前2名)科研成果奖;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二等(限前3名)以上教学成果奖;
5、作为第一作者获得过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以上奖励;
6、具有省部级以上鉴定为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研成果;
7、获国家发明专利。
以上七项至少具备一项。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
1、申请教师应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在相应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有一个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若同时申请两个专业方向,必须在申请中专门说明。已获得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应以一个专业方向为主指导硕士研究生,最多可在2个相近专业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相近专业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不重新遴选,申请后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研究生部备案。
3、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校外专家、学者申请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由原单位推荐,院学位办根据我院学科发展需要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遴选。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
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于每年三月向所在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山西中医学院硕士导师遴选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部、系初审初评后报院学位办复核,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初选教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院长颁发山西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方可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和恢复
1、年满60周岁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学院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或有突出贡献专家,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临床工作者,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至年满62岁),不再安排招收新一届研究生。
2、对已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复审不符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的应暂停招生,待符合条件后恢复招生。停招三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3、经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三年没有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含兼职导师)或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4、恢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五、本《条例》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本条例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零零八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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