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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5-1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意见》,推进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强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省级重点学科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工作。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学科建设水平,提升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能力,促进高校内涵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创新型山西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实施范围为山西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已获批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申报当年已获得“优势学科攀升计划”和“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不再列入本计划的资助范围。

第五条  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每个省级重点学科每年度限报1项;在建项目超过2项的重点学科不得申报。

第六条  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数据库与专业资料库建设;

(二)学科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三)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

(四)学科基础研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学科建设工作;

(二)申请人须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原则上应为本学科的实际负责人。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承担项目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学校的兼职人员不能作为学科建设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开展工作。

(三)鼓励和提倡同学科或相近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依托自身特色,发挥群体优势,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定期下发高校学科建设项目申报通知,确定本年度学科建设主要支持方向及其它相关要求。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依托本校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申报项目。

(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申请人及学科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学科所在高校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立项目的和意义、建设方案及可行性、工作计划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内容清楚、真实可靠,不存在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及其他相关问题,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承诺对此承担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科,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科三年申报资格,取消学科所在学校所有学科一年申报资格。

(五)各高校应将《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加盖学校公章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汇总表”和学校“十三五”学科建设规划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第三方应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支持名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全程监督评审过程。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

(一)项目符合我省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符合高校学科发展实际;

(二)项目符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项目与高校科技创新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关联度较高,对于促进本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对于推动高校内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申请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致力于本学科建设的意愿,具有一定的学科建设经验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满足项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具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良好信誉。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从省属普通本科高校省级重点学科中遴选。优先支持:

(一)可能提升高校学位授权层次的学科;

(二)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学科评估中位次前移的学科;

(三)可能建成为国家和省重点基地(平台)的学科;

(四)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关系密切,贡献较大的学科;

(五)学科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的学科。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学科的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平均资助额度为20万元左右,申报高校要提供一定的配套资助经费。未及时提供配套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将不再受理学校下一年度本项目的申报。

第十四条  经费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一次核定并下拨,超支不补。项目承担学校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采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学校须提供开展项目必需的基本条件,大力支持本项目资助的学科建设,对项目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学科建设环境,促进项目按计划、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期1年,但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完成《申请书》中的建设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结项验收工作应在建设期满3个月内进行,由高校自行组织实施。项目结项验收以《申请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项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意见、最终成果及相应的电子版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第十九条  凡与本项目资助有关的学术活动、专题资料数据库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the Fund for Shanxi Key Subjects Construction,英文缩写为“FSKSC”)字样。软件、数据库、资料库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学科,省教育厅优先推荐申报更高层次的学位授权点,并在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中予以倾斜。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