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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5-1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步伐,提高高校创新能力,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1-202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为加强对本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以下简称“学科攀升计划”)旨在打造一批具有一流创新条件、培养一流创新人才、产出一流创新成果的优势学科,推动我省优势学科高位求进、力保优势、提升位次、争创一流,通过凝炼学科特色,明确主攻方向,不断提升学科的综合实力,力争总体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学科一流水平。到2020年,集中力量建设10个左右的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优势学科,通过学科攀升计划,推动我省学科排名明显前移,力争1—2个学科进入全国排名的前10%,努力推进我省学科整体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条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学科攀升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学科攀升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山西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已获得“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经费资助的学科不再列入本计划的资助范围。

第五条  “学科攀升计划”申报范围:

(一)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

(二)在全国一级学科评估中位于前30%或ESI排名进入1%的省重点学科(不含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

(三)以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的省重点学科(不含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学科攀升计划”由各本科高等学校进行遴选推荐,本计划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七条  申报学校应在公开遴选、公示后,将《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申请书》、加盖学校公章的“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意配套经费文件和推荐函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申报高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科,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科三年申报资格,取消学科所在学校所有学科一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学科攀升计划”的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第三方应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支持名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全程监督评审过程。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学科的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科攀升计划”经费资助额度为理工农医类为1000万元左右,人文社科类为400万元左右,申报高校要提供一定的配套资助经费。建设经费一次核定,分五个年度下拨。未及时提供配套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终止下一年度的经费拨付。

第十二条  获资助学科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获资助学科带头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  获资助学科带头人应按年度填写《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科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学科建设年度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度调整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第十  建设期满3个月内,获资助学科带头人应填写《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工作总结报告》、《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攀升计划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并重点对学科建设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  凡与本计划资助有关的高层次学术活动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the Fund for Shanxi Key Subjects Construction,英文缩写为“FSKSC”)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  受资助学科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本计划。

第十  受资助学科所在高校应为本计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营造良好的学科建设环境,大力支持本计划资助的学科建设。

第十  对已入选本计划的学科,省教育厅将在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中予以倾斜。

 

第五章  附  则

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