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晋中医办字〔2014〕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有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资助年限为在校期间三年,标准为6000元/生/年。
第五条 如有学籍异动、违纪现象或其他特殊情况者,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研究生休学者,自学籍异动开始下月起停止发放。办理复学手续下月起恢复发放;
(二)研究生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上者,自出国(境)下月起停止发放,回国后下月起恢复发放,发放期限不再顺延;
(三)研究生中途退学者,从退学当月起停止发放;
(四)受通报批评者停发1个月国家助学金;受警告和警告以上处分,在相应处分期内停止发放,处分解除后正常发放;
(五)年度品德、人文、身心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有考试作弊、学术行为不端者,停发次年国家助学金一年;
(六)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延缓手续者除外)及注册者停止发放,待缴纳相关费用及注册后开始发放。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于学期末转入到研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因不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经费结余部分以助学金形式补助在校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八条 学校按照规定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授权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