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规范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加强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提高研究生行为能力,营造健康向上的校风、学风和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校内研究生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研究生违法行为由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对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处罚应坚持教育为目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研究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并及时归案。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行政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加重一级处分;一人有两次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有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裁决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法纪、校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者;
(三)由于他人的诱骗和胁迫所为,但事后能主动向组织揭发、交代、承认错误者。
第七条 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犯法纪、校纪的;
(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八条 对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凡受行政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第三学年根据情况可以半年为期)。受处分期间有较好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若表现很好或有立功行为事迹者,可提前解除(最多半年);在此期间经教育无效或再次发生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受行政处分者还应附加下列处罚:
(一)凡受行政处分的研究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种评优及各类奖学金资格。受警告处分者,停发处分期内25%的国家助学金,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处分期内50%的国家助学金,受记过处分者,停发处分期内75%的国家助学金,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停发处分期内全部国家助学金;
(二)凡研究生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党纪、团纪处分;
(三)凡受处分者一律不得再担任研究生学生干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五)泄漏各种秘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或知情不举,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导师签名,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公共设施及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服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欺骗或辱骂、攻击管理人员以及酗酒闹事,根据情节轻重,未造成后果但影响较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后果或影响极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犯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或用酒精炉做饭,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研究生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及擅自夜不归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外来人员给学校造成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违犯《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工作办法》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参加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者,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茶艺馆等场所当“三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在学习、科研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学术规范者,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关处分:
(一)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伪造或涂改推荐信、鉴定评阅意见、论文答辩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或导师、专家签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研究数据等),或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研究结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缺勤,经教育不改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1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60学时或因考勤屡次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各类实践学习每天以旷课4学时计算,要求参加的学术讲座、义务劳动等集体活动的每次按1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利用手机网路参加考试的;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给予记过处分。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违规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处分批准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由研究生部作出处理意见,备案并发文执行;
(二)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的,由研究生部提出处理建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研究生部发文执行;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由研究生部发文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
(一)违纪处分学生要慎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处分前允许本人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要以书面形式,并有本人签字。
(二)按研究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由学校出具《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后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下列方式之一视同将《决定书》送达违纪研究生本人:
(一)由研究生部指定两名教职工将《决定书》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签字。如受处分研究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决定书》上记明研究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签名或盖章。
(二)将《决定书》邮寄或送交其家长或直系亲属。
(三)将《决定书》在校内张贴或校园网公告三天。
第二十七条 处分撤销
研究生受行政处分满一年后可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研究生自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综合表现较以往有明显进步,得到相关老师、同学们认可,经班委会评议,全班2/3以上同学同意,辅导员和学生管理办公室考察有事实依据的,由本人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作出是否撤销行政处分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谓“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