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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0-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维护研究生正常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规范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加强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提高研究生行为能力,营造健康向上的校风、学风和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对校内研究生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研究违法行为由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对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处罚应坚持教育为目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研究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并及时归案。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行政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加重一级处分一人有两次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有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裁决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法纪、校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者;

(三)由于他人的诱骗和胁迫所为,但事后能主动向组织揭发、交代、承认错误者。

第七条 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犯法纪、校纪的;

(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八条  对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凡受行政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第三学年根据情况可以半年为期)。受处分期间有较好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若表现很好或有立功行为事迹者,可提前解除(最多半年);在此期间经教育无效或再次发生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受行政处分者还应附加下列处罚:

(一)凡受行政处分的研究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种评优及各类奖学金资格。受警告处分者,停发处分期内25%的国家助学金,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处分期内50%的国家助学金,受记过处分者,停发处分期内75%的国家助学金,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停发处分期内全部国家助学金

)凡研究生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党纪、团纪处分;

)凡受处分者一律不得再担任研究生学生干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泄漏各种秘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未造成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或知情不举,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导师签名,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毕业证、学位等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公共设施及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服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欺骗或辱骂、攻击管理人员以及酗酒闹事,根据情节轻重,未造成后果但影响较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后果或影响极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犯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或用酒精炉做饭,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研究生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及擅自夜不归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外来人员给学校造成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违犯《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工作办法》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参加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者,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茶艺馆等场所“三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在学习、科研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学术规范者,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关处分:

(一)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伪造或涂改推荐信、鉴定评阅意见、论文答辩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或导师、专家签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研究数据等),或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研究结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缺勤,经教育不改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1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60学时或因考勤屡次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各类实践学习每天以旷课4学时计算,要求参加的学术讲座、义务劳动等集体活动的每次按1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利用手机网路参加考试的;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给予记过处分。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违规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处分批准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由研究生部作出处理意见,备案并发文执行;

(二)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的,由研究生部提出处理建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研究生部发文执行;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由研究生部发文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

(一)违纪处分学生要慎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处分前允许本人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要以书面形式,并有本人签字。

(二)按研究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由学校出具《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复查结论并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后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下列方式之一视同将《决定书》送达违纪研究生本人

(一)由研究生部指定两名教职工将《决定书》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签字。如受处分研究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决定书》上记明研究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签名或盖章。

(二)将《决定书》邮寄或送交其家长或直系亲属。

(三)将《决定书》在校内张贴或校园网公告三天。

第二十七条 处分撤销

研究生行政处分满一年后可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研究生自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综合表现较以往有明显进步,得到相关老师、同学们认可,经班委会评议,全班2/3以上同学同意,辅导员和学生管理办公室考察有事实依据的,由本人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作出是否撤销行政处分的决定。

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谓“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