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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0-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缴费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校研究生招生部门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无故逾期或请假逾期1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校研究生招生部门要初步审查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如审查不合格,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关系不转入学校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需出具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下同),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期满,仍未治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待产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四)正处于创业阶段(需出具相关创业证明)。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入学前提出申请,除创业者外需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附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体检不合格或逾期1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需接受政治、业务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持研究生证及缴费收据由二级学院汇总,到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向二级学院和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需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未按时缴费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注册。

第八条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各二级学院或研究生部提出,经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送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非学位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在考核过程中对于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根据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见《山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选修与我校有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课程。对于培养方案中我校不开设的课程,研究生可以选修外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选修外单位课程应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本人自行解决。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参见《山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研究生需按照培养方案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其中社会实践要求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低于2周,学术学位硕士不低于1个月,实践完成后进行考核,但不计学分。具体参见《山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籍档案。研究生课程成绩、开题成绩、实践成绩、中期考核成绩、毕业考核成绩均要真实、完整的记载,由二级学院留存原始资料,成绩汇总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建立学籍档案,记录研究生整个学习过程。研究生部出具学业成绩,盖章后生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章  学制和考勤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延期时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培养任务,因故不能参加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在节假日、寒暑假应按规定离校返校。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3天内由辅导员或带教负责人签署意见批准,2周内由辅导员或带教负责人同意报二级学院或实践基地负责人签批,2周以上按此程序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辅导员按月汇总研究生请假情况。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请事假一次一般不超过2周,一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每学期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6周,如超过6周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国(境),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山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到研究生部办理审批手续,并如期返校报到。

第四章  更换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更换导师。如遇导师出国、长期病休(一年以上)、调离本单位或其他特殊情况致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原则上需在开题前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在二级学科内更换导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具备特殊才能(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的学院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者;

(二)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

(三)研究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专业应在本一级学科内相近专业之间进行,不能跨一级学科转专业,且其统考初试成绩不得低于所转专业当年录取的最低分;

(二)研究生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三)研究生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并成绩合格;

(四)学术学位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之间不能互转,中医专业硕士中期考核结果为转学术学位硕士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及所在的学院、拟转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学籍管理部门,提交研究生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研究生主管校长批准。获得批准后研究生本人需重新填写个人培养计划,并严格按照新的培养计划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四)未通过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含保送生、推免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五)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学由研究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原则上应在相同一级学科专业内申请,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出与转入专业须满足当年研究生招录取的调剂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内转学,跨省转学,均须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必须在学校网站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转学理由)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健康原因(须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需修养并短期内可治愈者;

(二)在学期间怀孕(须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者;

(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四)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以上者。

(五)有合适项目要进行创业者(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  需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批准。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回家,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1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到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附复查合格证明书,经研究生部批准,准予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退

第三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退学办理:

(一)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又未继续申请休学或累计休学时间超过2年者;

(二)因病休学累计2年,体检复查仍不合格者;

(三)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四)导师及二级学院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经专家组考核,确认科研能力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因违反《山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给予勒令退学者;

(七)在校期间逾期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二级学院、研究生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退学。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下发文件,通知本人,报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1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课程学习阶段要求且成绩合格或部分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或勒令退学处理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离校手续由研究生部负责办理。符合就业规定的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就业手续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报校长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位授予按《山西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但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1年内,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1次。答辩通过后,经学校审核同意,学校将收回结业证书,报请省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发放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论文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者,提供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部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任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及违规行为者,按《山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于2017年7月15日修订,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