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两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素养,并具有相应的学术与专业水平。
第二章 学位授予
第四条 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并达到以下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五)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和应用,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成人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来华留学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各专业课程、毕业实习、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以上(含四级)或学校汉语考试,经审核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在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
(五)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在毕业当年或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申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还须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山西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
(七)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还须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在校期间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有抄袭、剽窃、论文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初试考试不及格者。
(五)论文答辩不合格而经重新修改论文后再次答辩仍未通过。
第三章 学位课程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课程
学士学位课程按照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与毕业实习成绩进行审核。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
(一)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
1.公共课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3.选修课
(二)参加学术活动达到规定次数;
(三)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一般与本校硕士生同时进行;
(四)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5+3”一体化学位课程
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学位课程标准以其培养方案中要求为准。
第四章 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掌握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理论研究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恰当,思路明晰;研究采用标准合理,设计及分析科学,数据真实,结论可信;
2.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反映出作者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比较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的基本学术论点、结论应在本专业学术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的新见解;
4.论文正文及中英文摘要符合各专业学位论文的相关规定。
(二)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应反映研究生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应表明作者了解本学科专业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对研究课题有新见解,并对学术发展和技术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3.硕士科学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校《硕士学位论文编写规范》相关要求。
4.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还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各领域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学士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按照各专业规定执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按照《山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工作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本科生填写《山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研究生填写《山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照本细则要求,审核本学院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拟定建议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审定、汇总,并将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议;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相应学位;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结果由校学位办负责整理和存档。
第六章 学位撤销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撤销其学位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省学位办公布无效。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山西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山中医学位〔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