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部委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快发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原则
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以适应需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为基本原则。
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增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力度,积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审核工作中,着重调整、优化硕士研究生类型结构,不断扩大硕士专业学位授权范围,完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地区布局,推进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
自行审核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单位,须认真研究本校(院)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以及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学术型研究生与应用型研究生培养关系,根据不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条件,以更高标准、更长远目标确立本校(院)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要求,严谨论证,特色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不同院校的办学优势,综合考虑结构布局、地区需要等因素,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严格程序,明确办法,确保审核工作平稳实施。
二、研究、制定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须根据本地区或本校(院)研究生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并制定今后6年(2010-2015年)本地区或本校(院)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包括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想、发展思路;不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招生规模、占研究生招生总数比例;如何协调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关系;如何建立激励教师从事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价机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研究生专业学位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培养质量等。
三、2010年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心理咨询、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工商管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信息管理等35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建筑学、城市规划、军事等三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工作,另行布置。
四、2010年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
1. 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 学位授予单位须符合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
3.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建立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1. 委托部委属高等院校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自行审核本校(院)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所属院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2. 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外,此次审核工作只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确有需要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其所在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从严把握。
3.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有关高等院校须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成立专家委员会,由教育专家、管理专家、行业和实际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制定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4. 审核工作可采用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方式。审核办法、各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结果等要进行网上公示。
5.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部委属高等院校的审核结果,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6. 已具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新增工程领域,经上述程序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六、其他要求
1. 认真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和规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完全不同,因此,要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色,科学确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定位,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理念,改革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2. 建立、完善保证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顺利实施的规章制度。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等建设。探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教师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切实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贷制度。认真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培养与就业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3. 申报和审核工作,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干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七、报送材料
请于2010年6月25日前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表格可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dgdc.edu.cn):
1.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报告,包括审核办法、审核结果;
2.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
3.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4.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校(院)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
010-6609 6528,010-6609 7896
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估处(地址:北京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大厦B座18层,邮编:100083 )。
电子邮箱:pgc@cdgdc.edu.cn
联系电话:010-8237 8809,010-8237 8732
附件:
1.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2.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
3.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硕士
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在中医学一级学科下应具有4个(西部地区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至少有1个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具备中西医结合临床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并已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部署,开展了第一阶段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师资条件
1. 从事中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20人,其中教授、主任医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并具有合理的学科知识结构。
2. 每门主干课程有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授课。
3. 临床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我国临床医学及相关领域教学情况。
三、教学条件
1. 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具有符合临床医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2. 有一定数量和符合要求的临床医学教育实践环境。
3. 教学方法重视案例分析和现场模拟训练。
4. 能为临床医学硕士教育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5. 有足够数量的临床医学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和光盘检索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有良好的临床教学、科研和临床能力培养条件,具备一定数量的中医附属医院,并具备较强的承担临床训练工作的能力和一定数量的病床。
2. 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部署,较好地开展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五、培养模式
实施理论学习、现场模拟及临床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注重培养临床医学硕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临床医学教育特点,保证培养质量。
一、学科条件
具有护理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数量的覆盖护理学相关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3个相对稳定的护理学科研究方向和导师队伍。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护理硕士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护理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可在30%以上)。
3. 担任护理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护理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护理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经验、副高职称以上的临床专科护理人员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护理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护理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护理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护理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有足够数量的护理学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护理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至少应有一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附属医院、一定的教学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稳定的专业学位培养基地,且具备较强的临床教学、科研和临床护理能力。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护理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培养模式采取以临床实践为主,辅以一定的课程学习和科研训练。注重培养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专业学位教育特点,保证培养质量。
附件1-3:
一、学科条件
具有中药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具有中药化学、中药药理学、中药药剂学、中药鉴定学、临床中药学2个以上专业方向,已招收、培养并授予硕士学位。
二、师资条件
1. 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 中药学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 担任中药学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中药学研究课题。
4. 有一定数量的来自中药企业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中药学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 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中药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 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中药学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 能为中药学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 有足够数量的中药学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 与中药产业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中药学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场所。
2. 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 要提供和保障所有中药学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 能够与中药产业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 注重培养中药注册申请、生产流通、质量控制、药品推广、临床使用、监督管理等众多环节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以实践技能为主。
附件2: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代码: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1. 本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组织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2. 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表格内容填写不下时,可自行增加附页。填写内容应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可公开。无相关信息时,请在表格中填写“无”。所填报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
3. 申请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页码依次顺序编排。封面及填表说明不编页码。
4. 申请表请左侧装订,封面之上不再另加其他封面。
注:授权类别分为“博士一级”、“博士二级”、“硕士一级”、“硕士二级”。
二、申请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师资条件
1、本单位专职教师
四、拟指导本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情况
1、本单位拟指导本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注:1.可接收学生量以每人·月计算,如可接收1人实习1月,即为1人·月;可接收1人实习半月,即为0.5人·月。
2.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类别,须注明实践基地的级别、病床数/口腔综合治疗台数,并说明是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3.本表须后附各实习基地单位出具的合作证明,注明合作关系建立时间、合作期限、合作内容等。
发布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07日 实施日期:2010年05月0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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