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管理工作,提高同等学力人员学术水平,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是国家为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素质、科研水平而获取学位的主要渠道,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是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二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目标是提高我省中医药在职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学位层次,通过在校学习和继续教育的培养形式,构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队伍和学科基地。
第三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类型为学术性学位,授权学科为中医学和中药学一级学科。
第四条 学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体系包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相关学科、导师、申请人及学位办。
1、审议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水平认定标准;
2、审议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3、审核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1、审议本学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水平认定标准;
2、审核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3、核实学位授予过程的争议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1、制定本学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水平认定标准;
2、负责本学科课程教学、考核,专业技术考核,开题报告,论文答辩等工作。
1、负责制定培养计划,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指导;
2、负责指导申请人进行课题设计、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开题及论文撰写;
3、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质量、学术水平、学术诚信负责。
1、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按要求及时完成培养、开题、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工作,坚决杜绝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位办职责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2、协调组织公共课教学、考核,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负责组织申请人导师确认、培养计划制定、专业技术考核、论文开题答辩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确认 学位办于每年9月上旬对当年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图像信息和指纹信息等个人特征信息采集,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3、近5年已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参与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在工作岗位取得相应的成绩成果;
4、填写《山西中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单位推荐表》,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由所在单位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 学位办于每年9月中旬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者名单在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部网页公布。
第十四条学位课程培养及考核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一年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工作,考核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进行。
第十五条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每年3月份报名,5月底考试。申请人通过信息平台自行完成报考、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导师确认 外国语水平考试通过者,自行联系本学科具有指导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学术性导师,由学位办、学科确认后,于当年9月前填写《山西中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师生互选申请表》。
第十七条 开题与科学研究申请人在导师的指导下一年内完成课题的选题、开题及研究工作,并完成论文的撰写,开题报告工作由学科于每年5月份和12月份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考核 申请人需通过授权学科规定的教学水平、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考核,免考的项目和条件按培养方案要求执行,相关考核于每年4月份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论文评审答辩 申请人在提交学位论文后半年内完成论文评审答辩,由学科于每年5月份和12月份组织进行。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时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在通过所有学位课程考核、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专业技术考核、论文开题及论文评审答辩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五年内完成通过我校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考核和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二条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凡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位课程按照《山西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应学科)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开题与科学研究 按照《山西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办法》规定执行,开题报告必须符合《山西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写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 按照《山西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考核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水平 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山西中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编写规范》,论文评审答辩工作按照《山西中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工作办法》规定执行,论文评审按照盲审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及时缴纳申请学位所需的相关经费,具体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429号)及《山西中医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涉及到的课题研究经费、论文开题费、论文评审答辩费、导师津贴及旅差食宿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我校为申请人提供申请学位所涉及教学、科研、学位授予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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