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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9-27 [来源]: [浏览次数]:

晋中医研〔2016〕6号

各有关部门: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了《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经2016年9月2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 件 :

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西中医学院

2016年9月23日

附 件 :

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缴费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校研究生招生部门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无故逾期或请假逾期1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需接受政治、业务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由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关系不转入学校。

1.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需出具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下同),不宜在校学习者;

2.因病请假期满,仍未治愈不能报到者;

3.已怀孕待产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入学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附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体检不合格或逾期1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持研究生证及缴费收据由二级学院汇总,到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向二级学院和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需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未按时缴费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注册。

第七条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各二级学院或研究生部提出,经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送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二章 学制和考勤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培养任务,因故不能参加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在节假日、寒暑假应按规定离校返校。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3天内由辅导员或带教负责人签署意见批准,2周内由辅导员或带教负责人同意报二级学院或实践基地负责人签批,2周以上按此程序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辅导员按月汇总研究生请假情况。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事假一次一般不超过2周,一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每学期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6周,如超过6周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国(境),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到研究生部办理审批手续,并如期返校报到。

第三章 课程与考核

第十三条 按《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更换导师与转专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更换导师。如遇导师出国、长期病休(一年以上)、调离本单位或其他特殊情况致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原则上需在开题前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在二级学科内更换导师。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中医专业硕士中期考核结果为转学术学位硕士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1.因健康原因(须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需修养并短期内可治愈者;

2.在学期间怀孕(须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者;

3.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以上者。

第十七条 需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批准。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回家,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1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到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附复查合格证明书,经研究生部批准,准予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退学办理:

1.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又未继续申请休学或累计休学时间超过2年者;

2.因病休学累计2年,体检复查仍不合格者;

3.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4.导师及二级学院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经专家组考核,确认科研能力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因违反《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给予勒令退学者;

7.在校期间逾期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二级学院、研究生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退学。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下发文件,通知本人,报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1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课程学习阶段要求且成绩合格或部分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或勒令退学处理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离校手续由研究生部负责办理。符合就业规定的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就业手续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报校长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位授予问题,按《山西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但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论文者,发给硕士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处 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及违规行为者,按《山西中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